最近发生一起让人蚌埠住的劳动争议,公司一员工陈某请病假期间,公司发现员工的微信运动步数超过1万6千步,遂推定员工请病假的行为构成“骗假”,并以旷工为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将员工开除,随后双方发生争议。
事实查明:陈某于2012年2月初入职某公司,在入职当月25号告知公司,因“周五上班把腰扭伤了”要求请病假,并提供了医院的诊断报告。次月3月4日,小陈复工。3月6日,陈某因腰部不适再次到医院,医生建议陈某继续休息,于是陈某再次请病假到同月17号。次日3月18日,陈某称“脚痛”再次请假,并提供了医生出具的“建议休息一周”的诊断证明。3月25日,陈某到医院诊疗,病历记载“跟骨骨刺”,建议休息三天,遂请病假。此后连续多日,陈某以脚痛为由连续请病假多次。在陈某的病假期间,公司发现陈某微信运动单日超过1万6步,认为陈某构成“骗假”,于是决定开除陈某。
陈某在被开除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1万元。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公司确实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公司对此应负举证责任。员工提供的证据表明,其腰痛、脚痛需要休息均有诊断证明,而影响微信运动的因素很多,不能据此推定其病情虚假,因此公司认定其旷工的主张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1万元。
【律师说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拥有病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即使本案中看似陈某在请假的频率上有些频繁,但只要是在期限范围主张病假均属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利, 更不用说“微信步数超1万6千步构成泡病假”这样的奇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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