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尽管《民法典》1079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在现实生活中,出于促进婚姻家庭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等原因的考虑,离婚程序上设置了例如离婚冷静期此类的制度尽可能避免仅仅是冲动导致的离婚。那么,法院是否准许双方要求离婚的主张,还会考虑哪些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本案当事人沈某与闻某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登记结婚,并在2016年6月生育一子小沈(患有自闭症)。很快双方的感情生活就开始矛盾不断,闻某认为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认知、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因此在2019年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是最终法院判决法院不准离婚。
从闻某起诉离婚时起,夫妻二人就开始分居,小沈主要由沈某照顾。2020年末,闻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自己不抚养孩子,让小沈由沈某抚养,自己愿意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沈某虽然同意离婚,但也同样不愿意抚养孩子,要求将小沈给闻某抚养,自己每个月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
那么,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都不愿意抚养孩子怎么办?
法院认为,离婚纠纷不仅关乎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认定,同时也涉及对子女、财产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尤其是在涉及到子女抚养的问题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及其重要。即使双方离婚,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而本案中小沈甚至患有自闭症,较其他未成年人而言,更需要夫妻的关心和照顾。闻某和沈某多次强调自身存在困难,实际上是在推卸人伦情感与法定义务上的应有责任,拒绝在离婚后抚养小沈,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出于保障未成年子女小沈的考虑,法院驳回闻某提出离婚的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夫妻双方是否都达到“感情已经破裂”的程度?从多次起诉离婚、双方都要求离婚的双方态度等迹象而言,无疑是已经完全破裂,理应准许离婚。但,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又都不想抚养未成年自闭症患者子女,那么子女由谁来保护呢?从众多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理由来看,离婚往往更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结婚可以是两个人走个程序拿个本的事,但离婚其实不再是两个人的事,离婚时往往会涉及到更多问题,包括财产、子女、双方的人际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成为法院在考虑是否判决离婚的考虑因素。而在本案中,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无疑是现在社会大众都在关注的热点之一,因此对双方在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仍然驳回了这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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