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领导互殴被打成骨折——法院:构成工伤!

盒友们都知道,简单判断员工所受损伤是否构成工伤大致会根据三个要素:(1)是否在工作时间;(2)是否在工作场所;(3)损伤是否是因为工作的原因。那么,员工与领导发生冲突导致的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广东一公司员工白某在某日夜里仍然在公司车间工作,车间主管苏某在视察时发现白某领取的极片数量明显超过实际需要,二人在沟通后发生冲突,期间领导苏某先动手用拳头打了白某胸口,随后二人开始互殴。随后白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及全身多处外伤、左侧第4肋骨骨折。

公安经查认为领导苏某因工作纠纷殴打并使得白某受伤,最终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随后白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最终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白某对此不服,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政府在审查后认为人社局的处理不当,于是撤销该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处理。但此时,案涉公司对政府的撤销决定不符,于是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伤害发生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核心关键在于白某是否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从事件发生的初始因素来看,虽然白某领取极片的数量确实违反了公司工作规定,但并不能以此否定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而二人发生争执的原因也是因为这一事端,领导苏某的殴打行为是其管理行为的表现,也是员工受伤的直接原因。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公司对决定不符,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白某在工作时间在公司车间拉极片的时候因领取极片数量问题与车间主管苏某发生冲突,但是是苏某先出手殴打,并随后发展为双方互殴。前述情形符合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多个构成要件情形,依法应当认定工伤。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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