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任何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房产证加上对方姓名,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对方又能分多少?
王先生在婚前全款杭州全款购房3套。其后,经人介绍,王先生与乔女士认识并很快相恋结婚,育有一个女儿。二人在结婚时,王先生将配偶姓名加到房产证上。
但二人的婚姻生活并没有持续很久,双方对于对方都有许多不满。2020年,乔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王先生认为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然而乔女士才是更换工作更频繁的一方。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围绕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发生矛盾。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且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一审法院观点:婚后房本上加名,表明登记为双方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在具体分割时,考虑到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酌情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属合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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