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被判赔24万”——法院启动再审

2023年4月,吴某与同事四人一同至某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打羽毛球。过程中,吴某为了回接对方打过来的羽毛球,在跳起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了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原告吴某认为,某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肖某回应,事发当日,他是不在现场的。而且导致原告吴某受伤的猫也并非是其直接饲养的,他仅仅是投喂流浪猫而已,从法律上而言,投喂者不能对猫形成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也不应当对员工吴某所受损伤承担责任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吴某受伤的原因(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而摔倒受伤)并无争议,且根据法院查明,猫确实为肖某饲养,这些饲养的迹象包括:肖某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因此,已经构成“饲养”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由于该案件已于2月23日生效。2024年3月27日, 一审法院通报将会对该案件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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