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风寒
作为17年横空出世,靠洗脑一样铺天盖地的广告杀入消费者视野的高能量运动饮料:魔爪,最近又狠狠地高强度营销了一把,直接冲上了热搜:
魔爪的生产商——怪物能量公司居然起诉了与其风马牛不相及的游戏厂商卡普空,理由竟然是名字重复!
先别管最后能不能打赢,让自己的法务部先忙起来,一点儿律师费跟广告费比起来那能算什么。不是我恶意揣测,一个饮料公司跨过大洋去告两个日本公司——没错,连任天堂的口袋妖怪(pokemon monster)也被告了,理由还是说商标相近易被混淆,这样的理由能从一个已经在类似官司中失败了117次的公司口中说出,不说冠冕堂皇,那也是心理素质极强了。
更可笑的是,育碧先前的ZeldaLike游戏——《渡神纪》,居然被魔爪用这种离谱的理由告赢了。原名为《Gods and Monsters》(兽神幻界)的游戏被迫改名为了《Immortals Fenys Rising》。这种离谱的操作居然能赢,简直好比是:“前些天那个因为没上高中而没考大学的家长把初中老师告上法庭,正常法院应该是直接拒绝的,但法国的法院居然判老师赔偿家长高中学费”一样离谱。
这里我只能默默在渡神纪的新DLC左上角放一块法国国旗,以示对法国法院判决的尊敬了。
根据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商标是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与此同时,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受到法律保护。
显然,正常人是不可能通过一个游戏想到那个魔爪亦或是任意不相干的饮料的,从道理上不科学。其次,其文字、图形、颜色、声音也仅仅有文字的一部分重叠,魔爪的知名度也就那回事,当然没资格直接占据“Monster”这个英文词汇,从法理上不支持。所以无论如何,这样的控告都不应该获胜,也不能获胜。
作为一款能量饮料,从心脏加速的体验来看,肯定是有一些作用的,但一个饮料公司不好好做生意却想办法搞事情,我认为从其行为到法律的限定上都有值得优化的空间。比如可以限制同一家企业不得以相同理由在屡战屡败的情况下控告其他公司,这种无效的官司也是在消耗公共资源,拖慢其他人官司的处理进度,无论从哪个层面上讲都是不应该被支持的。
最后,魔爪这场官司肯定是继续输下去啦,宇宙第一IP——宝可梦的母公司任天堂并不是吃素的,其东方最强法务部被这样碰瓷一下,可能连挠痒痒都算不上。
听说你叫能量饮料?吔我“终极伏特狂雷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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