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承办了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件,案情是这样的:
某日晚上八点,杨某仁和韩某庭出门散步,看到朋友代某全的车停在他家门口,便提出开车出去兜风,代某全同意。
杨某仁开着车,韩某庭坐在副驾驶。走了没多远,杨某仁感觉肚子不舒服,因为夜晚的村道无人经过,于是直接将车停在了路上,去上厕所,韩某庭坐在副驾驶上等他回来。
骑电动车出来乘凉的李某杰认出了路上停着的车是代某全所有,因为大家都是熟人,出于玩玩的目的,于是将自己的电动车停在汽车后面,开着车往朋友王某虎家的方向走。上完厕所的杨某仁看到李某杰开着车走了,于是骑着李某杰的电动车跟在汽车后面。
车辆行驶到王某虎家附近,因为道路坑洼不平且照明不足,李某杰驾驶的车辆不慎碾压到了蹲在地上玩的王某岚(系王某虎的女儿),王某岚在送医后不治身亡。
李某杰自觉闯下了大祸,趁着夜色离开了事故现场。第二天中午,在家人的劝导下,李某杰投案自首。
在本案中,涉事车辆系代某全所有,杨某仁征得了代某全的同意驾驶车辆,但最终造成交通事故的是未经代某全允许驾驶车辆的李某杰。
经交警认定,李某杰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岚不承担责任。事后查明,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那么问题就来了,哪些人需要为此负责呢?
首先,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李某杰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毫无疑问的。
李某杰的行为导致王某岚的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刑,并且,因为他还具有逃逸的情节,刑期直接从三年以下上升到了三至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再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哪些主体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通过之前的文章,交通事故全流程介绍,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那么,在未经允许擅自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下,是否还应当由交强险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中并不包含未经允许擅自驾驶机动车。
交强险负责垫付但可以事后追偿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 驾驶人醉酒的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也无需垫付:
-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和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 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停电、停水等间接损失
虽然民法典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对免责事项作出了严苛的规定,正体现出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让受害者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保护弱者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但是,交强险的赔偿总限额为20万元,该数额显然不能覆盖总的赔偿金额,毕竟一条生命的价值远超20万元。前文提到,除了交强险外,涉事车辆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200万元。
那么,受害者能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呢?
很遗憾,并不能。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会约定这样的情形——驾驶人为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为保险的免责事由,本案中,驾驶人李某杰存在上述情形,保险公司只需要证明对该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便无需负责赔偿。
因此,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回到标题,作为车主的代某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代某全是将车辆借给了杨某仁,而杨某仁拥有该准驾车型的驾照,且未有饮酒、吸毒等行为,符合作为车辆驾驶者的条件,因此代某全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仁需要承担责任吗?
笔者认为,代某全将车辆借给李某仁后,李某仁便成为了该车辆的管理人,其将车辆停放在路中间,应当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这种过错并不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赔偿顺序应该是这样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由李某杰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交规,谨慎驾驶,即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应当克制住自己内心的恐惧和逃避心理,除非是为了救人,不要轻易离开事故现场。否则一旦被认定为逃逸,不仅有可能民事案件变刑事案件,面临牢狱之灾,还要承担本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背负巨大的债务,一辈子活在自责与悔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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